专利合作条约(PCT)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是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签署地:华盛顿
签署日:1970年6月19日
生效日:1978年6月1日

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签署国有153个,其中,大多数的工业化国家都包含在内。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申请被称为国际申请或PCT申请。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

专利合作条约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的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了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条约规定的申请程序简化了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也减少了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

国际申请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受理国际申请,国际检察单位检索已有技术并提出国际检索报告。申请人要求初步审查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审查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 20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的,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进人”国家阶段”,在“国家阶段”各国专利局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和批准专利。

我国是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的,按照条约规定,一个国家在加入条约的同时,这个国家的专利局自动成为受理局。条约还规定了成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条件,一个国家的专利局必须符合条件并经条约联盟大会指定才能作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目前,中国专利局已成为 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的国际审查单位。中文成为PCT的工作语言,我国加入PCT,加速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向国际标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我国专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与各国间的科技、经济贸易往来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条约概述

PCT于1970年缔结,1979年修正,并于1984年和2001年修订。PCT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开放。必须要向WIPO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通过该条约,申请人只要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在为数众多的国家中的每一个国家同时要求对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此种申请可由凡属缔约国国民或居民的任何人提交。一 般可以向申请人作为国民或居民的缔约国的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但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位于日内瓦的WIPO国际局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是加入《欧洲专利公约》、《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哈拉雷议定书》、经修订的《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创造有关的班吉协定》或《欧亚专利公约》的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亦可分别向欧洲专利局、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或欧亚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

然后,需要对国际申请进行所谓的“国际检索”。这一检索由PCT大会指定作为国际检索单位(ISA)的主要专利局之一进行。通过这一检索,将得出“国际检索报告”,该报告中摘录了已发表的文件中可能对国际申请中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的专利性产生影响的引语。同时,国际检索单位还要编拟一份关于专利性的书面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将把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决定撤回申请,尤其在根据该报告或该意见很可能无法授予专利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如果国际申请未被撤回,则将与国际检索报告一起,由国际局公布。

好处

PCT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专利局和普通公众都大有好处:

(i) 申请人有比他在PCT以外的程序多18个月时间考虑是否希望在外国寻求保护、在外国的每一个国家指定当地专利代理人、准备必要的翻译材料以及缴纳国家费用;他可以肯定,只要他的国际申请是按PCT规定的形式提交的,任何被指定的主管局在处理申请的国家阶段,均不得以形式方面的理由驳回申请;他还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或书面意见,比较有把握地评估其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机会有多大;申请人还可以在国际初步审查期间对国际申请作出修正,以使该申请在被指定的主管局处理之前符合要求;

(ii) 有了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附于国际申请之后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可以使各专利局的检索和审查工作劳动强度大大降低,甚至基本消失;

(iii) 由于每件国际申请都是与国际检索报告一起公布的,因此第三方也可以更好地对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的专利性形成有充足依据的意见。

申请程序

国际专利申请人只需在一个缔约国以一种规定语言提出一次申请,如在该申请中指明需要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这些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效力。在进行PCT的申请时,先是经过义务性的国家/地区审查阶段,再交由国际性机关径行核查。申请由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 RO)受理,然后由国际检索机关(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检索现有专利并出具国际检索报告,附以关于该申请的可专利性的书面意见。作为任选程序,国际专利申请人还可以请求国际预备审查机关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IPEA)出具初步审查报告。最后,专利权的授予由被申请国/地区(即国际专利申请中需要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地区)的专利局按照国内法的实质和程序要求决定专利授予事项。

通过PCT获得专利的法律地位

专利合作条约并没有创制在各国通用的“国际专利”,专利权的授予仍然需要通过国内法来解决,授予的专利权也具有地域性,而专利合作条约为专利在多国申请的程序提供了一个减少重复申请的繁琐劳动、提高申请效率的平台。

条约目录

前言

绪则

第1条 联盟的建立

第2条 定义

第一章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

第 3 条 国际申请

第 4 条 请求书

第 5 条 说明书

第 6 条 权利要求书

第 7 条 附图

第 8 条 要求优先权

第 9 条 申请人

第 10 条 受理局

第 11 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和效力

第 12 条 将国际申请送交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第 13 条 向指定局提供国际申请副本

第 14 条 国际申请中的某些缺陷

第 15 条 国际检索

第 16 条 国际检索单位

第 17 条 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

第 18 条 国际检索报告

第 19 条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第 20 条 向指定局的送达

第 21 条 国际公布

第 22 条 向指定局提供副本、译本和缴纳费用

第 23 条 国家程序的推迟

第 24 条 在指定国的效力可能丧失

第 25 条 指定局的复查

第 26 条 向指定局提出改正的机会

第 27 条 国家的要求

第 28 条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第 29 条 国际公布的效力

第 30 条 国际申请的保密性

第二章 国际初步审查

第 31 条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第 32 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第 33 条 国际初步审查

第 34 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

第 35 条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第 36 条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送交、翻译和送达

第 37 条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选定的撤回

第 38 条 国际初步审查的保密性

第 39 条 向选定局提供副本、译本和缴纳费用

第 40 条 国家审查和其他处理程序的推迟

第 41条 向选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第 42 条 选定局的国家审查的结果

第三章 共同规定

第 43 条 寻求某些种类的保护

第 44 条 寻求两种保护

第 45 条 地区专利条约

第 46 条 国际申请的不正确译文

第 47 条 期限

第 48 条 延误某些期限

第 49 条 在国际单位执行业务的权利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 50 条 专利信息服务

第 51 条 技术援助

第 52 条 与本条约其他规定的关系

第五章 行政规定

第 53 条 大会

第 54 条 执行委员会

第 55 条 国际局

第 56 条 技术合作委员会

第 57 条 财务

第 58 条 实施细则

第六章 争议

第 59 条 争议

第七章 修订和修改

第 60 条 本条约的修订

第 61 条 本条约某些规定的修改

第八章 最后条款

第 62 条 加入本条约

第 63 条 本条约的生效

第 64 条 保留

第 65 条 逐步适用

第 66 条 退出

第 67 条 签字和语言

第 68 条 保管的职责

第 69 条 通知